本帖最后由 白梓 于 2023-1-10 00:43 编辑 太长不看 飞友指正版(法律依据放在后面,前因后果放在最后,想直接看法律依据和思考的请直接往下滑)
1.下午6点前取消,预定和取消间隔两分钟。
2.经过大家指点,他家一直是不可取消的。是我没犯了经验主义错误。大家别和我一样蠢,下单之前多看看。
3.不管怎么样还是打算争论一下,因为这件事从我质问积分包怎么算时经理没回答,而是说出“那你去投诉啊”的时候就已经成了意气之争了。这就是小事化大吧。毕竟对这个不可取消的规则还是保持一定质疑态度的。
4.打原文的时候多少有些愤懑,措辞不当多包涵。这件事我没仔细看的责任多一些,但是我会尽可能客观的记录下事情的经过和感受。
5.目前接受不可退款的事实,但是对于酒店方跳过我直接完结工单号的事情、打酒店和客服说7天后退款7天后说不可取消(这个可能是酒店和会员中心没对接好,不追究,但事实存在)、以及积分包是否算在客房“不可退款”内部分和质疑积分包问题时经理不回复问题直接说“那你去投诉吧”的态度表示质疑。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有点怀疑合同约定的权利责任是否相适应?
6.“规则”是维护的谁的权益?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平等还是明显保护商家呢?如果商家可以无限决定自己的规则,那不就成了霸王条款了吗?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但是多给用户必须追回;还有某些不合理的公摊面积……这些都是存在的规则,但是仔细想想这些规则是公平合理的吗?
如果不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把商家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奉为圭臬,那嚣张的店家可能会越来越多。毕竟规则是商家单方面定的,消费者可没有制定规则的权利。
扣除定金本质上是对商家的保护,也就是顾客胡乱预定取消给商家造成损失的赔偿。
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顾客主观上是否出于恶意?顾客行为是否给商家造成了实际损失?
若都没有,那么“全款不予退回”是否合理呢?如果是惩罚性赔偿违约责任,那么一般也是扣除一定手续费比较合理吧。而且积分包显然不属于酒店商品服务的一部分,积分包的部分去哪里了呢?扣除的理由又是什么?
我承认有点意气之争……但是我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有质疑的权利。
观点不同也轻点喷吧。我不觉得较真是坏事。
——然后说一下对此事件法律层面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在这里,无论是对我有利的还是不利的理解我都会说,希望能给其他朋友一些帮助。
首先是要约的撤销,《民法典》四百七十六条有规定。其中“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也就是说我应该在酒店确认之前撤销才有效,所以这一条对我来说不适用。
那么,取消订单不退款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未入住不退款显然属于对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平台需要采用明显方式提醒客户注意。至于提示是否明显,只能交由专业人士去判定了。但是这一点可以作为突破口。
对我不利的一点则是:钻石会员和订单记录可能被视为老客户,即熟悉平台预定、取消规则。老客户虽然看起来理直气壮,但是在法律上并不有利。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具体可看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这里直接说结论。有效。
既然有效,客户有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呢?
好像还真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虽然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商品”,但是法理上可以参照适用。
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通过网络预定服务,且酒店是“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客户可以无理由反悔解除合同。当然,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如果有损失,可以向客户主张,但是不能拒绝退回房款。但如果对方不是经营者,而是个人、非经营者民宿,则不能主张无理由取消。
也就是说,这一点对酒店是适用的,可以主张退回房款。
最后,讲讲其他维权方式。
酒店既然选择一分钱不退给你,说明酒店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那么你可以看一下你订的那个房间有没有被酒店二次销售。
如果酒店二次销售,你的房间住了人,那么维权将一锤定音:你可以主张酒店违约,退回房款。
如果酒店说:你不来了我租给别人不行吗?那就是酒店选择了解除合同,房款必须一分不少的退回来。如果酒店说未解除合同,那么就是把属于你的房间卖给了别人,酒店必须赔偿你的损失。
当然。这是附加解法……小概率才有用。只是给大家增加一个思路。
——愤怒时打的前因后果——
本人入坑三年,目前也是钻石会籍。每年ihg消费稳定6位数。
1月18日下午16点35订的酒店,两分钟后的16点37取消订单,因为打算直接去海棠湾住天房洲际。
然后退款迟迟不到账,5天后给酒店打电话说是7个工作日到账。
1月3日还未退款,遂联系酒店,酒店说不负责让联系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说去和酒店沟通了,48小时内会给我回电。
1月9日,也就是今天,还未回电,于是打电话客服中心报上工单号,客服中心那边显示酒店已经回馈处理完毕,但是我从来没接到过任何来自酒店的电话。
给酒店经理打电话,是一个女性经理接的,酒店说付款了就不会退。我说我是18点之前取消订单的的,而且从预定到取消仅两分钟。
酒店说他们酒店旺季特殊,6点之前是不可以取消的。
我说我没享受到服务,哪怕扣手续费都能接受,扣全款是否有些苛刻呢?而且两分钟内取消订单似乎也没有影响酒店留房、二次销售。并且我下单带了积分包,购买积分包的钱和客房无关总要有个说法吧?
那个女性经理阴阳怪气说那您可以去12315投诉呢~
我很无语,说好,那没什么说的了。遂挂断电话。
几百块钱其实无所谓,但是这种苛刻的情况真的让人有点无语……既然不是常规的6点之前免费取消,为什么付款时没有明显提示呢?
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是否能对单个酒店政策变化够知情?早知道18点前退房几乎是默认的,但是单个酒店临时更改政策为由是否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五百多块钱不多,可能半天工资都不到。但是经理太拽了:“那您可以去12315投诉呢”
好吧,那我就较这个真了。
不知道留房两分钟是怎么影响酒店销售的,那几天好像也没满房……
五百块无所谓,但是酒店直接一个“我们酒店和别的酒店不一样”来搪塞,并且拒绝回答积分包如何处理,也拒绝讨论解决方案,甚至我客服反馈的时候直接跳过我不给我回电直接和客服说已解决多少有点不尊重人。
既然经理都说“那你就投诉去”了,那我就正常投诉咯。
正好也是法律人,拿来练练手也是极好的
我这次还就想较这个真了,哪怕为了这五百块钱花两千、三千、几千的时间精力去维权,这亏本买卖我也愿意去做。
走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