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入境处发布的《从中国内地来港人士的入境安排》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人士在访港期间,或会顺道到邻近地区(如澳门)或境外短暂观光(包括乘船往公海游览),为方便这些内地访客完成上述「附带行程」后取道香港返回内地,本处有下列措施:
持有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完成「附带行程」再抵港时的日期早于前次入境时获准留港的期限,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再次给予先前逗留期限,让该旅客入境(例如离境前所享逗留期限为五月八日,再抵港日为五月四日,旅客可获准入境逗留至五月八日);
如持有一次或两次有效签注的旅客再抵港日刚好为先前逗留期限的最后一天,而该旅客符合一般入境条件,本处人员将给予额外一天的逗留期限,以便其取道本港返回内地(以前述例子,如再抵港日为五月八日,一般将可获予逗留至五月九日)。「附带行程」以返回内地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