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Co2 于 2024-10-18 07:38 编辑 【裁判要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作为民航局制定的规则,指导民航系统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等活动,兼顾保障航班正常运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双重目的,不仅民航承运人应予遵守,民航行政机关亦应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开展监管活动,对于《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所明确的法定义务以及应予以查处的违规情形,不存在自由解释、自由调整和自由裁量的空间。
【法律法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 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第二十九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发布信息的;
第六十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件经过】
2023年8月4日旅客购买了国航8月6日深圳-北京CA1314航班客票,购票页面显示该航班计划起飞时间16:00,含正餐。8月6日12时许旅客收到国航短信告知因国航原因航班预计起飞时间调整至18:30。约17:00旅客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值机柜台H岛最里侧咨询,工作人员告知系统显示航班计划18:30起飞,17:50登机。约17:50旅客前往526登机口被工作人员告知暂无法登机,何时登机及何时起飞尚不清楚,且不向旅客提供延误餐食(原因为国航未通知深航地面代办需配餐)建议与国航客服联系,旅客随即拨打95583,客服表示该航班无延误餐配餐计划。后该航班于18:38开始登机,19:07飞机关舱门,19:48起飞。
【维权经过】
8月7日旅客通过12326平台举报上述事项。
10月7日民航中南局通过12326平台答复称“1、CA1314航班起飞时间调整后,国航通知了地面服务代理人和深圳机场,并通过短信、登机口航显发布该航班动态和延误原因;后续航班再次发生延误,国航未发布延误信息,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2、CA1314航班预登机时间临近,考虑到派餐及旅客用餐时间紧张,且该航班已配备正餐,国航未在登机口提供延误餐食。《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一)对航班延误提供餐食的时间并未明确,我局认为国航该情形未违反第二十九条。”
旅客不服向民航局提请行政复议。
11月30日民航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民航复决字〔2023〕15号),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举报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民航中南局)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举报调查处理结果”
旅客不服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24年6月24日一审判决撤销民航中南局调查结论;撤销民航局复议决定;责令民航中南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立案查处并答复。
民航中南局、民航局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4年9月30日二审法院认为(1)民航中南局经调查后认定国航未发布CA1314航班第二次延误信息已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民航中南局未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且未提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及法律依据。故此可以认为民航中南局未依照《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责令民航中南局重新处理。(2)本案中在CA1314航班已实际延误三小时之久且正值晚餐期间,承运人应当充分考量旅客出行的舒适性及便利性,“航班预登记时间临近”“派餐及旅客用餐时间紧张”“该航班已配备正餐”等理由,不论是从合理性的角度还是合法性的角度考量,均不得免除承运人此项法定义务的理由。民航中南局根据上述理由认为国航不存在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情形,已突破法定框架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查结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此,可以认为民航中南局对旅客的该项举报事项未依照《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构成履职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