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虚构商户身份,利用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采用其本人名下及其所控制的卢某、王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后再退款等手法频繁骗取高额信用卡积分。叶露斌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在上述五家公司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合计金额人民币4,16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非法获取招商银行309万余消费积分,所消费积分均被叶露斌用于兑换星巴克、SPG、南航、亚洲**通航空里程及酒店积分,兑换成本最低合计132,244.03元。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1月17日将被告人叶露斌抓获。其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叶露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叶露斌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叶露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叶露斌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诉辩称在信用卡透支额度内的刷卡金额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还提出叶露斌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对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叶露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露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叶露斌为骗取招商银行信用卡积分,采用虚构商户身份,利用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交易平台,通过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他人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后再还款的闭环式虚假交易方法,非法获取招商银行309万余消费积分用于兑换星巴克、航空里程及酒店住宿等,兑换最低成本合计达13万余元。叶露斌关于其在信用卡透支额度内的刷卡金额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另查,叶露斌系被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抓获,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叶露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