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场集团
携带充电宝、锂电池乘机规定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托运行李,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瓦特小时);
2.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过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3.标识不清或者无法核验的,以及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
提示:如果已知充电宝、锂电池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瓦特小时)=V(电压)×Ah(安培小时)
如充电宝、锂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