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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标错价40元一晚被订上千单 消费者:已遭强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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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jiananren  黑钻会员  | 2024-6-20 01:57:39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客2112491 发表于 2024-6-20 01:09
飞客2112491 发表于 2024-6-20 01:02
飞客2112491 发表于 2024-6-19 16:2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酒店觉得存在重大误解的,并非出于真意的表达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因而民法为因自己原因造成但并非出于故意的意思与表达不一致提供了救济的机会,故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制度。但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避免善意相对人因他人的过失承担过于繁重的纠错成本,又对上述救济加以限制,严格限制了撒销权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权。若酒店以重大误解为由单方取消消费者的住宿订单,系单方面解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纯纸面分析,实际如果真上法庭未必会判酒店违约。如果要求酒店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开庭都猴年马月的,开庭时可能入住时间都过了,那消费者能不能住,酒店该不该让住,对双方都是一个困扰,所以这条在此情况**性很差。而酒店取消订单,我觉得符合公平原则。[/quote]
请见相关判例[/quote]
这判例用在这没啥意义啊。过了三个月了都,这公司该换个诉讼思路,完全没必要去主张什么撤销权了。
jujiananren  黑钻会员  | 2024-6-20 02:00:50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客2112491 发表于 2024-6-20 01:09
飞客2112491 发表于 2024-6-20 01:02
飞客2112491 发表于 2024-6-19 16:2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酒店觉得存在重大误解的,并非出于真意的表达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因而民法为因自己原因造成但并非出于故意的意思与表达不一致提供了救济的机会,故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制度。但与此同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避免善意相对人因他人的过失承担过于繁重的纠错成本,又对上述救济加以限制,严格限制了撒销权必须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权。若酒店以重大误解为由单方取消消费者的住宿订单,系单方面解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纯纸面分析,实际如果真上法庭未必会判酒店违约。如果要求酒店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开庭都猴年马月的,开庭时可能入住时间都过了,那消费者能不能住,酒店该不该让住,对双方都是一个困扰,所以这条在此情况**性很差。而酒店取消订单,我觉得符合公平原则。[/quote]
请见相关判例[/quote]
这判例用在这说明不了啥问题啊。过个三个月,这公司想胜诉完全没必要去扯什么撤销权的。
飞客2112491  钻石会员  | 2024-6-20 11:43:39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例是 携程的。
chicc999  黑钻会员  | 2024-6-20 13:29:04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海蓝 发表于 2024-6-19 14:52
这种明显可以视为重大误解,没必要跟那些所谓的消费者多说话
重大误解也要诉讼或者仲裁,自己是不能认定自己重大误解的
张海蓝  黑钻会员  | 2024-6-20 14:26:19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chicc999 发表于 2024-6-20 13:29
chicc999 发表于 2024-6-19 14:52[/url]
这种明显可以视为重大误解,没必要跟那些所谓的消费者多说话
重大误解也要诉讼或者仲裁,自己是不能认定自己重大误解的[/quote]
那就需要消费者去起诉,而不是酒店起诉
飞客TOP  银卡会员  | 2024-6-20 15:19:10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客TOP 于 2024-6-20 15:43 编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根据现有事实,是酒店方觉得住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因此,应当是酒店方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住宿合同。
现在酒店方,单方面以重大误解为由,单方强制取消订单,其没有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系单方面解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海蓝  黑钻会员  | 2024-6-21 12:13:41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海蓝 于 2024-6-21 12:16 编辑
飞客TOP 发表于 2024-6-20 15:19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根据现有事实,是酒店方觉得住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因此,应当是酒店方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住宿合同。
现在酒店方,单方面以重大误解为由,单方强制取消订单,其没有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系单方面解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订单有时限,酒店可以在应第一时间通知订房的客户,并告知情况,然后给予取消订单。若消费者不同意的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飞客TOP  银卡会员  | 2024-6-21 14:28:42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客TOP 于 2024-6-21 14:32 编辑
张海蓝 发表于 2024-6-21 12:13
由于订单有时限,酒店可以在应第一时间通知订房的客户,并告知情况,然后给予取消订单。若消费者不同意的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已成立的住宿合同,酒店有权单方强制取消订单依据的法条,请告诉我。
张海蓝  黑钻会员  | 2024-6-22 10:33:06  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飞客TOP 发表于 2024-6-21 14:28
已成立的住宿合同,酒店有权单方强制取消订单依据的法条,请告诉我。
讲了因为数量过多而且订单有时限所以酒店可以先行解除,顾客认为无权可以去法院起诉违约,酒店再以重大误解抗辩。因为这不是只错了一个人的,是几千单,没有办法挨个去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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