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9厦航对因厦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或以上的航班旅客采用现场现金补偿、免票两种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婴儿和儿童旅客与成人旅客的补偿标准一致,具体标准如下表: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现金补偿标准
4小时(含)至8小时
≤200元
8小时(含)以上
≤400元
13.2.10本条所称“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
13.2.11本条所称“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到港时间的情形。
13.2.12本条所称“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飞行计划变更或停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