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就有飞友发文,说通过支付宝交易,中信银行没有累积万豪旅享家积分。
同样的我在10月1日、10月7日、10月9日各有一笔交易,通过支付宝消费,也没有累积万豪旅行家积分。这三笔交易有个共同点,就是动卡空间的交易明细里能看到商户类型是“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业服务”。
我翻查了既往的账单,发现有一笔中国石油app充值加油卡的交易,在9月前的商户类型是“自助加油站”,所以初步认为,中信开始通过支付宝的商户类型限制了积分的累积。
但继续翻看既往账单,发现8月时有部分商户的类型和此次未累积积分的交易一样,但是中信当时给了积分,所以我认为,中信从10月1日开始在未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实施新的积分规定。
由此,我昨天下午先拨打了400客服热线投诉此事,当时接线员以交易是否累积积分,需考虑商户的类型和代码决定。我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客服记录投诉。
回家后我通过查找,找到了《中信银行万豪旅行家联名卡积分累积条款与细则》,发现通过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均可累积积分,并无商户类型的限制。因此我再次拨打400热线,并通过动卡空间app人工客服提出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我发现我的万豪旅享家10月1日一笔680元消费(商户名:支付宝-南京合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月7日一笔500元消费(商户名:支付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均未累积万豪旅享家积分,经与400客服热线联系,给我的解释是这两笔交易的商户MCC代码属于不累积积分的交易。《中信银行万豪旅享家联名卡积分累积条款与细则》明订“通过财付通、支付宝、美团支付、京东支付、小米支付、翼支付、多多支付、唯品支付、苏宁支付、程支付、抖音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以及中信银行动卡空间交易(消费金融还款、现金分期除外)可累积万豪旅享家积分”,按照此规定,支付宝等网上平台的交易累积万豪旅享家积分并不核实MCC商户代码,且既往我曾多次在相关商户交易,可正常累积万豪旅享家积分。请贵行按照此条款与细则给予万豪旅享家积分,并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否则我将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
今天傍晚中信信用卡通过电话联系我,表示愿意将我提到的几笔交易的万豪旅享家积分补给我,但再次说明平台交易仍需通过商户类型决定是否能累积积分。我对此仍表示不满,要求继续给出解释并纠正违反相关条款和细则的行为。
后续有回复我再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