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000 于 2016-6-24 15:53 编辑 旅行不便险条款及理赔资料
一、保障利益明细表:
浦发私人银行美国运通卡适用方案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持卡人 | 同行配偶 | 同行子女 |
旅行不便险 | 班机延误(每4小时赔偿500元) | 5,000 | 5,000 | 5,000 |
行李延误(每4小时赔偿500元) | 5,000 | 5,000 | 5,000 |
旅行证件遗失 | 5,000 | 5,000 | 5,000 |
浦发美国运通白金信用卡适用方案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银行卡持卡人 | 同行配偶 | 同行子女 |
旅行不便险 | 班机延误(每4小时赔偿500元) | 5000 | 5000 | 5000 |
行李延误(每4小时赔偿500元) | 5000 | 5000 | 5000 |
旅行证件遗失 | 5000 | 5000 | 5000 |
注:1.被保险人因持有多张卡,或因与其他持卡人同行成为连带被保险人,会发生保障利益重叠交叉的情形,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作累加,保额以其所投保的信用卡对应保障利益中高者为准。2.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须与持卡人同行时方能获得以上保障。如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公共交通工具,则保险公司对持卡人的配偶和子女不承担保险责任。3.持卡人同行子女人数限两人以内(含两人),每人保险金额同表格中所列同行子女保险金额。4.持卡人的承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配偶为二十周岁至七十周岁,子女为零至十八周岁,如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二十三周岁。5.若持卡人以承保的数张浦发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则保险人对该持卡人或同行配偶、子女于此次旅行中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以该持卡人所使用的银行卡中单张卡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6. 旅行不便险具体保障项目及保障额度,因信用卡卡种不同,应以如上保障利益明细表中规定的适用方案为准。
二、理赔资料: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航班延误/行李延误 | (1)持卡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机票订单确认信,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刷卡生效凭证(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对账单),如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刷信用卡,则需加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单信息; (4)除持卡人以外的配偶、子女,请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和资料; (5)保险金支付的持卡人本人账户信息(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6)付款委托书(参考附件,请填写好黄色部分并打印) |
旅行证件遗失 | (1)持卡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警方的书面证明; (3)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4)由此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5)刷卡生效凭证(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对账单),如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刷信用卡,则需加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单信息; (6)除持卡人以外的配偶、子女,请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和资料; (7)保险金支付的持卡人本人账户信息(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8)付款委托书(参考附件,请填写好黄色部分并打印)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针对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这三个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持卡人。
第一部分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航空承运人因持卡人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发生暴动,或航空承运人雇员罢工、怠工,或天气原因,或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在运输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日内取消航班,且在原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含)之内无可替代航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取消航班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持卡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二)持卡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保险期间
第七条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前七日的零时起,至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为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部分 航空旅程延误保险
保险标的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持卡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航班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二)持卡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三)持卡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四)持卡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五)持卡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持卡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六)持卡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七)持卡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持卡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之刻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三部分 航空行李延误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随行托运的行李延误对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于旅行期间随行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同时抵达,且航空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与行李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二)持卡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等;(三)持卡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航空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四)非该次旅行托运之行李或物品的延误;(五)持卡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持卡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行李实际到达目的地为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和航空行李延误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持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持卡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持卡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持卡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持卡人。
投保人、持卡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持卡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持卡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持卡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投保人、持卡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人民币货币赔偿,即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按航次投保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
按期间投保的,在保险期间当每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在保险单载明赔偿次数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保险金额赔偿。赔偿次数上限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次数。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按期间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一条 “超售”: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持卡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
旅行证件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
一、保险标的 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指持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所携带的旅行证件。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于境外旅行期间因旅行证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本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在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补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二)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持卡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和额外交通费用。
三、责任免除(一)对于持卡人在遗失证件24小时内未向当地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机构报告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保险人对任何罚款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持卡人义务(一)持卡人应妥善照管旅行证件。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卡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除应提供主险合同列名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持卡人补领丢失的旅行证件时,有关使、领馆出具的收据正本、发票正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持卡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五、释义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必须离开持卡人住所所在地和受聘单位所在地的行为。
境外旅行期间:指从持卡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持卡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用作出入境或通行的文件。
逾期:指持卡人停留时间超过持有的有效证件中签证(签注)所允许的停留该国家(地区)的期限。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细则见附件,如果觉得有用就给个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