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这个,其实也不算罕见的事,很多时候消费者第一反应就是“退一赔十”,对吧?
实际上呢?
食安法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明知”,构成要件之一:消费者收到侵害;大部分更情况下,酒店不可能故意提供过期食品,基本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酒店可以举证有管理制度和盘点记录);从食物特性来说,一般也不会导致住客中毒致病,也就是说没有受到侵害。那没有实质损失,诉诸法律呢,也不会得到十倍的赔偿。但是无论如何酒店都是有错在先,那就协商一个大家能接受的条件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