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m 发表于 2024-6-7 15:57这个确实没有,但欢朋要求住客自证不是盗取的积分兑换住宿,这属于什么性质?
建议住客不自证,不解释。
1.如果欢朋怀疑住客使用盗取的积分,那么证明责任在欢朋一方。任何国家的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要求提出积极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不是要求提出反驳等消极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2.欢朋也是没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一个私法人,居然“越俎代庖”地自立为司法机关,要求他人向其证明某事项。即便住客要证明什么,也不是向欢朋证明,而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