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lobal 于 2020-9-18 17:28 编辑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20-09-18/1508035.html每经编辑 步静
据萧山法院微信公众号9月18日消息,银行卡和手机明明在身上,却接连收到交易提醒短信,显示卡内的10万余元存款被分5笔全部盗刷了。“不翼而飞”的存款谁来赔?
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小康正在刷手机微博,突然连着收到几条交易提醒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102128.31元。
虽然在境外旅游时曾通过ATM机使用卡片消费,但案发当时小康人在家中,“被消费”的借记卡也躺在自己的钱包里。那么,这几笔莫名其妙的消费记录是怎么一回事?
维权意识很强的小康当天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小康还联系了发卡银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
6月4日,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康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报案那天,我往银行卡里转了100元,可以证明自己是在国内的,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境外的几笔消费不是我本人花费。”庭审中,小康认为银行应该进行赔偿。
银行则认为,小康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小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小康在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后,长时间内未进行密码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码曾被泄露的可能;小康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未升级变更为芯片卡,磁条卡在境外通过ATM机进行操作的话,被复制、盗用信息的风险较高。
对于银行的辩称,小康并不认同。他表示,银行开通境外业务,就是允许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能因为持卡人在境外通过ATM机使用过卡片,就认为信息被复制就是持卡人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小康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后,民事主体与银行之间发生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盗刷持卡人借记卡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卡人不必自担损失。
本案中,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的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康损失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