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redshopping 发表于 2020-6-8 07:23目前对于承运人的处罚应该是以经济处罚为主,基本上不采取停班,停航,就是因为对乘客的影响,不能把对承运人的处罚,变成对旅客的处罚。督促承运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肯定没错,但是为什么不能采用经济方式,就和做好检查入境证明一样呢?
抛开有旅客故意在核酸检测作假,抛开医院在核酸检测上取样不严谨或者其他原因,如果航司承运后遭熔断,那99.99%是航司和出发机场的责任。对航司经济处罚没有暂停航班更有效(国内航司有事故征候也是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这不是对旅客处罚,这是航司不作为或者不是有效作为导致的。旅客能否因此起诉航司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