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没有登记不影响宾馆应该承担的义务。举个通俗的例子,张三进入银行大厅不办理业务只坐着吹空调玩手机,椅子突然断了导致张三受伤,银行一样要承担责任,不能以张三没有办理业务为理由抗辩。